培训合同里的“猫腻”:重点审查这些条款,保障自身权益

发布于 2025-12-09 16:40:57

在教育培训市场蓬勃发展的当下,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已成为常态。然而,部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格式条款的便利性,在合同中设置诸多“猫腻”,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。

一、退费条款:隐藏的“霸王逻辑”

1. “概不退费”与“超期不退”

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:“乙方已完成课时达总主修课时30%以上或合同期限届满的,不予退费。”此类条款通过设定退费门槛,变相剥夺消费者退费权利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,格式条款提供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,否则消费者可主张其无效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曾通报类似案例,指出“概不退费”条款因排除消费者法定解除权而无效。

合规标准:退费政策应明确区分消费者个人原因与机构违约情形。例如,若因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师资或教学场地,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费;若因个人原因退费,可按已上课时比例扣除费用,但需避免“原价退费”陷阱。某英语培训机构曾因退费时按原价扣除费用被起诉,法院最终判决按优惠后单价计算退费金额。

2. “分期退费”与“定金陷阱”

部分机构以“分期退费”为名,设置苛刻条件。如某合同规定:“退费需扣除30%管理费,且剩余款项分6个月返还。”更有甚者,要求消费者预付高额定金(如课程总价的30%),并约定“定金概不退还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,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。某消费者因预付30%定金后机构跑路,起诉后获法院支持返还超额部分。

维权建议:签订合同前,要求机构明确退费流程与时限,并写入合同。若机构以“系统限制”等理由拒绝,可向12315投诉。例如,黑猫投诉平台曾处理多起类似案例,消费者通过提交合同、付款凭证等证据,成功追回定金。

二、师资与课程条款:模糊承诺的“文字游戏”

1. “名师授课”的虚假宣传

某机构在合同中承诺“由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资深教师授课”,但实际派驻的仅为兼职大学生。此类条款通过模糊表述规避责任。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,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类似案件,判决机构因师资不实构成欺诈,需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。

审查要点:要求机构在合同中明确师资姓名、资质证书编号及授课时长。例如,某艺术培训机构在合同中约定:“主讲教师需持有文化部颁发的艺术教师资格证,且每周授课不少于4课时。”

2. “课程交付”的偷换概念

线上录播课常出现“部分交付即视为完成”的条款。如某合同规定:“登录APP匹配账号后视为课程全部交付,不退不换。”此类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。某消费者购买价值5000元的编程课程后,发现仅收到前10节视频,起诉后法院判决机构需补全课程或退还剩余费用。

合规标准:课程交付应明确为“整体交付”,即机构完成全部录制并传输至消费者端。例如,某在线教育平台在合同中约定:“课程分12周更新,每周五18:00前上传当周视频,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。”

三、个人信息与安全条款:被忽视的“隐私风险”

1. 过度收集与商业滥用

某机构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提供“家庭收入、父母职业等无关信息”,并约定“可用于营销推广”。此类条款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条,即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“最小必要”原则。2024年,某教培机构因非法收集学生家庭信息被罚50万元,其合同中“同意机构向第三方共享数据”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。

审查要点:拒绝提供与培训无关的个人信息,并要求机构明确数据使用范围。例如,某语言培训机构在合同中承诺:“仅收集学员姓名、联系方式及学习进度,用于课程服务,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。”

2. 安全保障责任的免除

部分机构通过合同条款转嫁安全责任。如某合同规定:“学员在校期间财物丢失,机构概不负责。”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受人身损害的,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。某儿童培训机构因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学员受伤,法院判决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元。

维权建议:要求机构在合同中明确安全保障措施,如“教学场所配备监控设备,每日消毒3次,急救箱置于前台显眼位置”。若机构拒绝,可向教育局投诉其未履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相关义务。

四、争议解决条款:维权路径的“隐形门槛”

1. “仲裁条款”的强制绑定

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:“双方争议需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解决。”此类条款可能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。根据《仲裁法》第十六条,仲裁协议需双方自愿达成。某消费者因机构违约欲起诉,但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迫支付高额仲裁费,最终通过投诉至市场监管局,促使机构修改合同。

合规建议:优先选择协商、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。例如,某合同约定:“争议先由双方协商,30日内未达成一致则提交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。”

2. “最终解释权”的滥用

部分机构在合同末尾添加“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机构所有”,此类条款因违反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而被禁止。某消费者因对“赠课规则”理解有歧义起诉机构,法院直接认定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无效,并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六条按通常理解解释合同。

答疑环节

Q1:发现合同中有“霸王条款”但已签字,还能维权吗?
A:可以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。消费者可收集付款凭证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向12315投诉或起诉。例如,某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发现退费条款显失公平,起诉后法院判决机构退还80%费用。

Q2:机构拒绝使用示范合同怎么办?
A:教育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具有强制性。若机构拒绝使用,可向当地教育局举报。2025年,成都市教育局曾对12家拒用示范合同的机构处以停业整顿处罚。

Q3:线上签约时如何避免“电子陷阱”?
A:要求机构通过官方APP或教育部监管平台签约,并保留电子合同截图。签约前用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查询机构资质,避免与无证机构交易。例如,某消费者通过支付宝“教育缴费”功能签约,因平台自带资金监管功能,成功追回机构跑路后的预付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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